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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房屋权属登记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4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方新东花晶晶张伟)记者昨日获悉,为切实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即日起出台新规,对省城城镇房屋权属登记中的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做出最新规定。

  其中,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现用地范围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符合规划面积要求,但无法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根据1987年1月1日前的地形图,由房屋权利人(含申请人)立具结书说明其土地及房屋来源的情况和所在街道的证明,并在房屋坐落地公示15天,无异议的,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原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但批建手续不全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提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证明和《自建房屋申请表》后,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建设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完备,但存在违章违法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可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部分先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违章违法建设部分,可以不作拆除处理的,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行前,由一方办理批建手续的合建、联建的房屋,按双方建房时的协议或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后,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履行了分期竣工验收手续的部分,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项目已竣工,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开发建设单位超过一年未经工商年检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房屋所有人可按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关产权登记事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并凭该建设项目在各管理部门的存档资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售房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参照前款办理。

  售房单位在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未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售房单位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且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卖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或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待依法处理后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单位对整幢楼进行房改售房后,剩余的少量房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市场价予以出售的;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21日前,开发企业将拆迁安置剩余房及单位少量自建房对外出售的;以上房屋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企业改制或倒闭前,职工已购买70%或81%的房屋产权,现要购买完全产权,无产权单位的可由本人申请,现主管部门同意、经房改办批准,按成本价补足房款的,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在2000年前购买的商品房现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所提供的要件与现房屋权属登记时需提供的要件不一致的,比照当时原该类房屋登记案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原郊区房产分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补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如该房屋所占土地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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