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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内遭殴受伤 经营单位难辞其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0:16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3月16日电(李钧德、王风清)鹤壁市民赵某送女儿到客运站坐车时遭他人殴打,由于客运站未及时制止和报警,打人者逃之夭夭。无奈,赵某向客运站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近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客运站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999.70元。

  2004年5月21日下午,原告赵某和妻子到被告客运站送女儿坐车回濮阳。一辆过路客车进站后,因原告女儿无票,被告的工作人员岳某不让其上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引起争执,后有两名不明身份男子将原告赵某打致轻微伤,原告赵某女儿报警后,打人的两名男子逃离。事件发生时,被告客运站未及时制止和报警,而后亦未采取积极救助的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客运站作为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服务的场所,对消费者及进入该服务场所的公民之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赵某在被告客运站遭他人殴打时,被告未及时制止,亦未采取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因此,被告客运站存在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被告客运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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