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大学生因请枪手替考被注销毕业证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一审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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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4:38 信息时报 |
新闻提示 “我知错但我要争取权益”,全国首例因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从2003年6月广州大学两名学生因英语四级考试请人代考被告发,毕业证遭停发开始,将近两年过去了,该案前天下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广大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广大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时报记者闫晓光通讯员何倩丽 判决理由 五大要素 广州大学败诉 学校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该案中,被告广州大学认为他们是事业单位,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而法院认为,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发生了争议引起了诉讼。因此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学校对离校学生无管理权 被告作为高等院校,其管理权所指向的是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原告离校后,原、被告间已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既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又如何能作出纪律处分呢?同样道理,原告已不是在校学生,不再具有广大的学籍,再作出勒令退学处分显然违法。 仅四级考试作弊“罪”不至退学 被告作出处分时适用的依据为校内规定,即“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而原告虽然参加四级考试作了弊,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在校期间作弊的违纪事实,因此不符合被告校纪所规定的“勒令退学”的适用范围。 没给学生申辩权程序违法 被告在处分前没有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分作出后也没有告诉原告应该怎么申辩,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四级考试不是拿毕业证的必须条件 法律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而四级考试并未列入教学计划大纲,该成绩不应影响毕业资格取得。 案件回放 作弊被注销毕业证 不服处罚状告母校 1999年9月,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考入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02年6月和12月,二人请了同班同学陈某作枪手代替二人参加英语四级考试,顺利过关。2003年6月,正当他们满心期待准备领毕业证和学位证时,替考事件败露,就这样,在临发毕业证的前几天,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两人毕业证。 2003年11月9日二人委托律师向广州大学校长发了律师函,2003年6月18日,刘瑞和林刚领到了毕业证。但是,这期间,广大已花时间从上海考试中心调取已被批改为及格的试卷,将其送交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做字迹鉴定,鉴定显示二人作弊。获悉结果后,校方在2004年3月5日,向两人邮寄处理函,上面写到“本人立即携带毕业证书回校办理结业处理手续”。好不容易到手的毕业证,二人当然不肯交。为严肃纪律,校方在2004年6月10日通报,对两人作勒令退学处分,随后送交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网上注销了二人的毕业证。刘林二人随后将母校广州大学告上法庭。 律师释案 全国首例有借鉴意义 对教育立法有所触动 接判后,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天骏律师事务所的樊华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案为全国首例,在学生毕业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触及到了很多法律空白,成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借鉴。 同时,该案也更深层次地引发了人们对现行教育立法的思考,譬如高校虽然具有办学自主权,但由于法律授权含混不明确,各高校也就自行制定了形形色色的内部规定,但这些规定未必合法,常引起学校与学生的纠纷,不仅学生权益容易受侵害,学校也因此落入尴尬境地。因此,思考对现行教育立法的修改将十分必要。(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