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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弊大学生告赢母校”的冷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0:11 红网

  全国首例因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历经近两年的时间,该案前天下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并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广大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信息时报》3月16日报道)

  从常规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的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处罚,都要涉及学校本身制订的校规,广州大学对这两名学生的处罚也同样如此。为何按照校规处罚又败诉?我们不妨看看法院判决的几点理由:一、学校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二、学校对离校学生无管理权,三、仅四级考试作弊“罪”不至退学,四、没给学生申辩权程序违法,五、四级考试不是拿毕业证的必须条件。显然,这几个理由完全是站得住脚的,有些甚至是法院用“学校之矛”来攻“学校之盾”(单科作弊不符合学校两科作弊被开除的规定)。

  如此看来,广州大学的败诉完全是理所应当,因为其执行处罚的程序不合法、依据不清楚、条件不充分。

  这起“全国首例”学生告赢母校案件的终审,被一些专家认为具有相当强的借鉴意义,那么,其借鉴意义究竟在何处?败诉的高校又能从中得到什么样的启迪?我以为,广州大学的败诉,有利于人们对目前一些高校制订的各种校规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重新审视。

  事实上,无须逐一对各高校制订校规的合理性进行审视,看看近期发生在北京的有关女研究生女博士生就读期间不得生育的规定,再看看同样发生在北京的某职工大学毕业生不给老师送礼无法领毕业证,以及发生在成都的某外国语学院的两位大学生因为接吻而被开除,人们凭着直感,也能感受到在形形色色的学校规定中,其实潜藏着不少看似合理,实则并不合理的校规。

  而这些不合理规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的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事实。所幸的是,广州的两位作弊大学生通过司法程序告赢了母校,讨回了属于自己的毕业证;不幸的是,成都的两位因接吻而“祸起萧墙”的大学生虽然也走了司法救济之路,但法律的天平却并没有向他们倾斜,他们最终还是难逃被学校开除的厄运。

  这说明什么?这里固然有司法程序自身的问题,但我以为,更重要的还是各高校的清规戒律中不合理的成份还占有相当的比例。同时,由于属于上位法的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以上的行为的处罚或是判定还处于空白,因而才能导致学校在处罚学生时,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最终引发的必然是学生利益受损的恶果。

  怎么解决?除了应对各高校的校规予以适当的规范之外,更有效的手段当然是现行的教育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期能使教育立法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也惟有如此,才能避免类似于学生告母校的案例一再发生,才能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的学生们的合法权益。(稿源:红网)(作者:瀚海风)(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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