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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车祸官司打得“蹊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1:32 大连晚报

  这起车祸官司打得“蹊跷”我市一市民坐出租车时遇车祸受伤致残,将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市民胜诉

  本报讯我市某保险公司职员范先生在乘坐出租车时与酒后驾驶的一辆车迎面相撞,乘客范先生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交警管理部门裁决酒后驾车者负全部责任。在律师的建议下,范先生“打破惯例”地向自己乘坐的出租车的所在公司提起了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案。3月15日,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某出租车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

  2004年6月28日晚9时10分,范先生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西南路鹏生企业门前时,出租车与对面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范先生当时失血性休克,多发性骨折,经急救车送到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管理部门裁定李某酒后驾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范先生经法医鉴定,双下肢多发性骨折等伤情,目前尚不能医疗终结。范先生聘请了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的杜律师作为自己的委托人,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汽车出租公司以及车主刘某、夜班替班司机王某,案由是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2005年1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范先生的委托人当庭说: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即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保障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承运人构成违约,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余元。

  被告某汽车出租公司当庭辩解说,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肇事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被告刘某不是公司职工,对他只是发包出租车。事故是被告即刘某的替班司机导致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的出租车所有权人是某出租车公司,因此原告与某出租车公司成立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某出租车公司为承运人。被告刘某是出租汽车的承包人,是以被告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进行承运,所以刘某不是承运人,替班司机王某也不是承运人。因此,原告要求刘某、王某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某出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出租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73624.85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王某的诉讼请求。记者采访了原告的律师杜先生,他说,从《合同法》来说,无过错一方仍需承担全部责任。此案可以打侵权官司,除索要损害赔偿外还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以运输合同违约纠纷起诉某汽车出租公司,为了更快地得到赔偿,经过当事人同意,选择了打运输合同违约赔偿官司。某出租车公司仍可以向过错方即肇事司机李某等人追偿权利。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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