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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行“黑名单”上道法律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2:3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季子

  中国人民银行3月15日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人士表示: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央行还将尝试建立专门针对失信人群的“黑名单”制度,第一时间在全银行系统内公布。如果客户在一家银行有延期还贷等不良记录,所有银行都将在同一时间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昨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社会诚信度降低,为此,建立失信人群的“黑名单”制度无疑是一个良策。但是,“黑名单”也容易引发其他法律问题。

  去年底,有鉴于此前建行公开不良贷款“黑名单”的做法曾遭到媒体质疑———称这种做法侵犯了相关贷款人的隐私权,北京银行业协会以传真的形式向北京少数几家媒体发布了2004年北京银行业涉及车贷和房贷的信用信息资料时特别声明:这份信息资料将只在银行内部共享并不对外公开。但是,该做法还是被部分法律界人士视为不妥。

  此次央行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失信人群的“黑名单”制度,规定了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的业务范围,并提出,除贷后风险管理需要外,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须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同时,将法律责任确定为:金融机构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或将查询结果用于其他目的的,央行将责令改正,暂停或终止其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笔者认为改进后的办法,仍存在很大漏洞。首先,作为贷款人无法事先知道自己的个人信用状况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因为什么原因被其他银行查询了。大家知道,实际当中造成延期还贷的原因往往很复杂,仅仅以贷款合同来作为调查结果的依据显然不充分。其次,至于在多长时间内不还款属于拖欠贷款,限定权在法院,而不是银行。银行作为企业,与个人的地位是对等的。即使构成恶意欠款,是主观恶意还是客观原因,法律上也要有判断标准。银行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将贷款信息作为信用资源纳入“黑名单”,明显缺乏公正性。即便在事后,请求央行责令改正,其损失可能已经无法挽回。

  为此,贷款人在进入“黑名单”之前,银行有主动告知的义务。而且,银行还必须有一个公正的裁决机制,接受贷款人提出的质疑,并进行审查和裁决。如果对裁决有疑义,也应该通过人民法院做进一步审理。“黑名单”既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威慑手段,又是一种带有人格性批评的社会处罚手段。银行对公民使用这一惩罚,如果没有公正的法律程序做保障,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直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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