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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级干部”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2:52 兰州晨报

  “副县级干部”输官司

  本报讯(记者陈霞)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与该公司干部赵某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赵某要求总公司补发1998年7月至今的工资及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1996年3月赵某由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按“享受副县级待遇”分配到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工作,同年5月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97年4月2日,总公司对机关人员进行分流,并投资成立了独立经营性质的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甘肃欣成汽车公司,赵某被分配到欣成公司。一个月后,赵某以自己是全民所有制享受副县级待遇的干部为由,拒绝去欣成公司。

  1997年8月5日,总公司决定将赵某调到下属张掖汽配公司任职,人事关系留在欣成公司。

  1998年6月总公司免去赵某在张掖汽配公司的职务后要求其仍回欣成公司,赵某以工资等原因拒绝去欣成公司并要求安排其在总公司机关工作。

  1998年12月8日,总公司开出将赵某调往欣成公司的《工资介绍信》,赵某拒绝签收。

  1998年12月起汽车公司将赵某的工资关系转至欣成公司后不再支付工资。

  1999年底总公司安排赵某去甘肃省武山县扶贫,赵某以总公司未明确其是机关工作人员为由拒绝了。

  总公司为下属公司职工每人每月发169元生活补助,赵某从2000年8月起领取至今。

  2002年7月,赵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汽车工业总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其在公司机关安排工作,并补发1998年8月以后应享受的副县级待遇工资。

  同年11月,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赵某的申诉请求。而后赵某将“东家”诉至法庭,一审败诉。

  2004年9月,赵某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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