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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3:32 大众网-农村大众

  1、栖霞市桃村镇卧龙村一读者问:我是1996年退休职工,在职时按国家政策将老伴儿的户口农转非。退休后我两人都回到村里居住,兄弟三人分种父母的责任田,以赡养父母。请问,村里的选举我们是否有权参加?村里将我分得的父母的责任田卖掉却不给我钱,理由是我们的户口不在村里,这对吗?村里卖了近四百亩地,分三十年给付赔偿,一年一亩给650元,这合理吗?

  答复:首先,你只要户籍在本村就享有选举权。其次,你本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是如果你兄弟三人分种父母的承包地,而你的父母有承包权,法院就没有权力收回土地。村里卖400亩地,不知是什么形式。如果是土地征用,征地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如果是承包,村里的承包地不能超过全部土地的5%,而且只能短期承包,不能长期承包。

  2、一读者问:我家现住房后面,有邻村的四分非耕地。1989年,父亲与当时该地的主人朱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我父亲使用该地,对方不收费。1995年,父亲在这里建了四间猪圈,并在猪圈旁建了两间简易房,种了树。朱某去世了,他所在村的村委会将地卖给另一农户。该农户要求我父亲将房子和猪圈拆掉,但不准砍树。请问,猪圈边的树归谁所有?该村村委会未通知我父亲就将地卖给别人合法吗?我父亲有权要求该户承担拆房损失吗?

  答复: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树木的所有权是谁种植谁所有,因此,树应当归你父亲所有。你父亲使用的土地属于邻村集体所有,而不是某一个村民所有,你父亲用地仅经过该村民同意,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村委会有权随时收回土地并承包给别人。该农户承包的是他们村集体的土地,你父亲的房屋既是非法建筑,也没有经过该村村委会同意,无权要求该户承担损失。从法律角度看,是你父亲侵犯了该村民的承包权,该村民有权要求你父亲拆除房屋。

  3、平度仁兆镇几位读者问:我们是村办集体幼儿园的教师。去年镇里组织教师们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我们一次性交了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的3000余元保金,还交了去年保金的利息,镇里替我们交纳了失业费和工伤费。后来我们才知道,这部分钱大部分打入了镇托幼办的集体账户,镇托幼办虽然有数十万元的经费积累,但一分钱也没有出。请问,镇托幼办应该投入集体本该投的那部分保金吗?我们该怎么办?

  答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因此,你们缴纳养老保险应当记入个人账户,打入集体账户显然是错误的。另外,养老保险大部分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你们一次性交纳一年半的保金竟达3000余元,显然不符合现实,有可能是你们承担了所有的养老保险。建议你们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查询一下。

  (法律热线由山东省鹏飞律师事务所常海峰律师(13964078885)解答,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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