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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拒绝“最低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5:06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王珏通讯员刘刚)昨日,张店消费者张先生在一酒吧刚坐下,就受到了最低消费的“礼遇”,让与朋友乘兴而来的张先生好不尴尬。据张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和几位朋友吃完晚饭后去了张店一家酒吧。进去后,服务员过来问:“请问要点什么?我们这儿最低消费是一个桌位120元。”“最低消费120元?什么是最低消费?消费不到120元还不让坐了?”张先生气愤地说。其实像张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在一些酒吧里都存在,收费标准以50至200元或200元以上不等。记者针对此现象咨询了市消协。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24条规定,经营者若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声明,则该声明无效。因此酒吧强迫消费者定价消费的行为属于强迫消费行为,消费者有权对“最低消费”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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