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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宣判一例伤人者免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6:35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3月17日电(高立红、马新东)眼见同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对方却要逃离现场,女青年孔某在阻止过程中致对方受伤,并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天津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定免除孔某赔偿责任。这是天津市首例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的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2月19日,女子陈某骑自行车沿公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与自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驶来的男青年毛某相遇,双方在躲闪过程中倒地,陈某受伤。毛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便欲骑车离开现场。当其驶离现场约50米时,被与陈某同行的女青年孔某发现并阻拦。拉扯中,毛某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膝胫骨粗隆骨折,右膝关节肿胀。毛某为此花了1290元,遂把孔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庭审中,孔某称阻拦毛某逃逸,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护人员尚未到达时,置伤者于不顾,欲骑车离开现场,在遭孔某阻拦时受伤;孔某面对突发事件,勇于对毛某意欲离开的行为进行阻拦,虽致其受伤,但并非故意行为,其情形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应免除孔某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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