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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漏油官司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8:35 南方日报

  外轮漏油官司一波三折

  肇事两船互告对方,申请赔偿限制多方异议

  记者前日从广州海事法院获悉,国内最大的漏油事故赔偿案——“12·7”珠江口碰撞漏油案的当事双方,已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已经审查同意“现代促进”轮船东的申请,发布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不久,“MSC伊伦娜”轮船东、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均对此提出了异议。

  去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与德国“MSC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担杆岛东北处海域发生碰撞,德国“MSC伊伦娜”轮燃油舱破损导致泄油450吨,造成我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详见本报2004年12月9日报道)。

  今年1月12日,“现代促进”轮船东将“MSC伊伦娜”轮船东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MSC伊伦娜”轮船东赔偿船舶修理费用及相关损失1000万美元。3周后,“现代促进”轮船东又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碰撞中该船可能承担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即将赔偿额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MSC伊伦娜”轮船东却于上月17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现代促进”轮船东赔偿船舶修理费及相关损失1200万美元及利息。该反诉亦被广州海事法院受理。

  上月28日,广州海事法院审查同意“现代促进”轮船东申请,发布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公告发布后不久,“MSC伊伦娜”轮船东、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均提出了异议。

  此案审判长表示,法院目前正在审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证据,现在离公告截止日期还有12天,在此之前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还有权利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法院会在15日内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公告到期后,法院将对“现代促进”轮是否能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作出裁定。

  【名词解释】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是国际、国内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本报记者 贺信

  通讯员 胡后波 实习生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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