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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洲花苑开发商被判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8:35 南方日报

  买房7年没有房产证业主愤而打官司

  南洲花苑开发商被判违约

  本报讯(记者/孙茂勇 实习生/丁青青)买房入住7年却拿不到房产证,业主愤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南洲花苑业主李女士状告开发商广州市汇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售房不办房产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限期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赔偿相应的延迟办证违约金(详见本报2004年7月20日A06版《拿不到房产证拒付按揭 南洲花苑3业主被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因不服判决,被告开发商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业主拿不到房产证告状索赔

  据李女士介绍,她于1997年6月与被告广州市汇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预售契约”,以24.9万多元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南洲花苑嘉景楼一套住宅。按协议要求,首付7.56万元后,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按期收楼后,开发商却一直未能为其办妥房产证。虽经多次催促,至今一直没有按契约规定兑现。

  李女士称,开发商在收到房款后一直没有为业主开具收款凭证,每次催办均以“发票用完,以后再补开”等理由搪塞。李女士表示,当初在购房时,已经按照要求交付办证契税及各种代理费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自己入住后,长期无法取得房产证,影响了相关权利的行使,开发商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于2004年底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立即协同其办理房产证,并按其已付购房款24.9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其支付从2002年7月至实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

  开发商先告状业主另案反诉

  被告开发商称,早在1999年2月该公司就为该楼宇申办了测绘手续,2001年4月办妥《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已经履行了合同中关于协同业主办理房产证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义务,至于何时领取房产证不是自己的能力所及。

  开发商同时认为,没有按时办理房产证也与业主没有及时配合有关。由于业主至今未能交其房款,延迟办证的责任应由原告业主承担。此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办妥房产证的具体时间和延迟办证必须赔偿损失,延迟办证也没有给业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据了解,因一直拿不到房产证,李小姐和家住南洲花苑的另外2户业主曾一度拒绝支付按揭款。去年7月,她们被开发商以拖欠按揭购房款为由告上法庭。当时,业主李女士等人对开发商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告知需另案处理,遂引起此次诉讼。

  开发商须按日计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房屋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1997年6月已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但到2004年11月才委托有关快递公司寄出催交房款、催办房地产权证通知,且催办房地产权证的通知内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州汇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同原告李女士办理房产证,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付从2002年7月起至其协同李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之日止的迟延办证违约金。其中从2002年7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之后的滞纳金每月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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