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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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0:37 扬子晚报 |
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了解,此举旨在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号码;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项目。书面报告主要采取直接送达和通过信息网络传送电子数据两种形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签收手续或电子回复。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据介绍,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在就业规划和失业登记、有序调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行为、确认用人单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劳动者退休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扩面、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引导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门将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资料及时登记存档,并纳入金保工程一体化建设,运用电脑、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逐步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于劳动关系调整乃至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平台,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为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另据了解,目前省劳动保障厅已拟定《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规范试用文本)》并向社会公布,该文本分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协商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等12大项,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杨涌(新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