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边控措施 汕头中院执结两宗“老大难”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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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0:52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近日,汕头中院执行局在执行汕头市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与某陶瓷制作厂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两宗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华达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采取边控措施,使两宗一度难以执行的“老大难”案件和解结案,取得良好执行效果。 依据汕头中院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陶瓷公司共结欠信托公司借款本金共14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于陶瓷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信托公司于2000年11月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两案,但因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去向不明,经查该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汕头中院于2000年12月中止执行两案。2004年9月,信托公司向汕头中院报告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近年来频繁出入于内地和澳门之间,在内地可能拥有一定财产。汕头中院立即对两宗案件予以恢复执行,并于2004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裁定:限制郑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后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公安厅办理了边控手续。 今年2月26日晚上18时50分,汕头中院执行局接到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电话,称已依法协助扣留了郑某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阻止其出境。中院执行局立即派员连夜赶往珠海办理移交手续,并向郑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郑某当即表示愿随同回汕配合执行。回汕后,郑某反映2002年其从朋友处借了120万元在中山市开办一家工艺品有限公司,近期企业经营转入盈利,愿意配合好案件的执行,请求法院让其先筹资清偿部分债务,剩余债务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资产作担保,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陶瓷公司和解,双方自愿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定后,陶瓷公司一次性付还信托公司81万元,汕头中院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作出裁定,解除了限制出境措施,并查封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机器设备。(来源:《汕头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