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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启示录·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4:27 人民网

  编者按:这次事件不是一个小小的插曲,而是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对食品安全问题宣战的号角。

  监管: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元化复合监管机制

  我国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空隙给了苏丹红生存机会。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最早由原轻工部的食品局专门负责。后来,国家对食品的检验职能调整分工:进出口食品要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企业生产的食品出厂要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而卫生、农业等部门也关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局面导致一些领域重复检测,而一些领域得不到检测。

  从今年起,我国食品监管格局得到调整。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尽管对食品监管的职能分工明确了,但要形成完整、严密的监管链条又谈何容易。

  假如一个市场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其监管效率不可避免是低下的。

  因此,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元复合监管。一方面,当然需要政府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但另一方面,也需要一个成熟的社会监管机制。这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程序,行业的自我监管机制。明智的企业家会意识到自己的正确利益,而在短期利润与长期利益之间有所取舍,比如,百胜就为了品牌的形象而选择了主动向消费者发出警报。企业家们也会组织起来,对本行业进行自我治理,提升本行业的安全标准,以取得消费者的信赖。行政监管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没有这个基础,单是强化行政监管,效果未必会尽如人意,反而会带来诸多副作用。

  当然,企业与行业自我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育,有赖于企业、市场本身的发育、成熟。而政府如何管制市场,与此大有干系:市场是不是开放的,竞争是否较为充分,从而有利于食品行业出现大企业、大品牌或者形成拥有监管权力的同业公会?

  检验标准必须“与时俱进”

  最先,在不合格名单中,从未发现因苏丹红而导致的不合格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在这次苏丹红事件中,企业承担了部分政府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

  国内最早被发现生产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的企业是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如果在检测手段和检测标准上能完善些,这场灾难或许可以避免。”亨氏公司认为:“事发前,公司产品出厂前也都是经过质检部门检测的,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问题就出在检测标准环节。”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其实我国很早就具备了检测苏丹红的设备和技术能力。但由于缺乏相关专门检测标准,质监机构对食品的检测从来没有对“是否含有苏丹红(一号)”项目进行检测。

  记者发现,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各种监督检查不合格名单中,从来没有发现因苏丹红而导致的不合格现象。

  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一位负责人透露,我国的食品标准和法规明显滞后,检测手段与国外有很大差距,相关技术研究不深。比如,有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我国的规定与欧盟相比,使用品种范围窄,但允许使用量大。

  国家标准委处长国焕新说:“我国已加速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标准,并紧急培训质检人员,掌握对食品中苏丹红(一号)成分的检测办法。至于苏丹红的检测标准,在一两个月内将会出台。”

  重罚才能塑造“企业公民”

  在这次事件中,像亨氏、家乐福等跨国公司处理危机的措施可以说是相当轻率,甚至幼稚,与其平时鼓吹的做守法崇法的“企业公民”精神背道而驰,也与其在母国采取的态度颇有差距。为什么会如此水土不服?

  关键在于环境不同。企业生存于复杂的社会网络中,它不仅面临着政府的监管,同时也面临着社会的监管,比如舆论的监管。在目前的消费品市场上,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企业最重要的竞争武器。企业已经为自己的声誉投入了巨额资本,其市场占有率及利润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来自于其品牌的声誉。因此,企业的规模越大,品牌越响亮,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就越大,企业也许就越脆弱,越是重视自己的声誉。商家自觉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商家占领市场份额、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远期经营方略之一。

  但是这种自觉行为并不稳定。首先,它不是“因”,而是在严厉法制下一种“变相”的趋利行为,因为违法的成本将远远高于违法可能获得的收益。而且这种趋利的动机随时存在,一旦环境约束减弱,商家就可能越轨。加大违法成本,使得商家自律变成习惯,变为自觉行为,而且这种环境压力必须时刻保持在高压状态,才能保证企业不思想“倒退”。我想,上句话前部分应该主要针对国内的企业,而后半部分则是这次苏丹红事件中涉及的跨国企业的真实写照。

  再议集团诉讼

  事件发生后,关于涉及企业承担法律上责任的话题开始出现。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消费者食用了肯德基有问题的烤翅和鸡腿堡可以向肯德基进行索赔,但是难度比较大。

  首先,消费者要证明曾经在肯德基消费过上述两款产品,现在肯德基餐厅没有流水小票给顾客,因此消费者很难举证。其次,要想成功地获得赔偿金额,还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的身体受到的损伤是由于食用了肯德基的新奥尔良烤翅或者烤鸡腿堡而直接引起的,现在看来,很难取证。

  而且在媒体现场采访中,顾客表示惊讶、不吃污染食品,甚至表示理解。没有一人想到要对受到的损害进行诉讼。

  诚然,对个人来说,维权成本太高,投诉和起诉中支出的费用都是自己预付。而且,就事论事,苏丹红事件的热点并不在于其危害程度,而在于出现的时机和影响。但就社会防范机制而言,必须对损害进行追究。需要某种机制或团体,在某种危害涉及很多人的时候,承担起诉讼的功能,而不能让其不了了之。

  这就是集团诉讼。近年来,我国学者不断呼吁将它引进中国,有关方面也在进行论证,我们希望,这次苏丹红事件如果不是触发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应该在极大程度予以推动。(部分综合媒体观点策划编辑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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