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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慈善事业的个人和企业 可享受相应税收减免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4:29 水母网

  水母网3月18日讯昨日记者从烟台市慈善总会筹委会及烟台市地税局了解到,捐助慈善事业的个人和企业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总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记者 王巧)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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