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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千张盗版可判3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5:35 扬子晚报

  制售盗版定罪“门槛”降低

  卖千张盗版可判3年刑

  本报讯现如今,如果一家音像店或书店出售的盗版制品超过1000张,那该店老板面临的可能将是时间不短的牢狱生涯。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贩卖盗版出版物判刑的“门槛”降低:贩卖盗版出版物1000张的,最高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介绍,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过去的法规中,贩卖盗版出版物,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的经营数额,或盗版音像制品达5000张的,才构成刑事犯罪,这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显得“手软”。而现在只要店里的盗版音像制品达到1000张,就构成刑事犯罪。(于丹丹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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