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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靶子:刘嘉玲成被告 如何问责明星代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7:14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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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吕女士看了SK-II“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广告后怦然心动,不料自己买来用了不到一个月却出现皮肤瘙痒和灼痛症状。吕女士状告宝洁公司发布SK-Ⅱ虚假广告,吕女士的代理人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将SK-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刘嘉玲追加为被告。

  评说链接:

  关注点:

  刘嘉玲给SK-II做广告属于生产企业自身的行为。依据现行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刘嘉玲如果在媒体上以个人名义对某一产品进行评论,即便评论有失客观与真实,消费者在该不实评价的“误导”下遭受损害,受害人也不能要求刘嘉玲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消费者自身要有独立的判断,他人的评述只能作为自己决策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决策的依据。

  关注点:

  应为刘嘉玲们设法律名份儿

  从明星做广告的行为本身来看,明星代言活动其实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这符合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法律特征。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仅限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种规定的缺陷的直接后果就是:明星们在做虚假广告后无法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

  我觉得对于规范明星广告而言,我们需要做的并不是要一概彻底否定明星广告,而最需要做的是给“刘嘉玲”们一个法律上的“名份儿”,这样才会使明星们在广告活动中有权有责。而明星们在广告所缺的这个“名份儿”就是“广告发布者”。

  关注点:

  明星具有相当的人格魅力及影响力。基于对明星的信赖,明星的举动往往会在公众尤其是追星族当中产生“晕轮效应”,使人们产生由此及彼的联想。无须明星表白,只要某种产品与明星有着联系,人们便将对明星的信赖延伸到对产品的信赖。故此,当明星为某一产品进行宣传时应恪守诚信,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形象受损得不偿失。

  编辑点题:

  倘若SK-II真的有问题,以致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作为产品代言人的刘嘉玲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公众人物在代理某一个品牌的时候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如何更有效的规范明星代言广告?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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