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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康庆国被拖案”宣判 “霸王车”司机领刑6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2:3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栗占勇实习生晓平)记者昨天获悉,在省会影响较大的“交警康庆国被拖案”近日宣判,狂拖康庆国的司机李征秋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罪名为妨害公务罪。

  去年12月16日,交警康庆国被拖案发生后,本报进行了追踪报道(详见本报2004年12月17日-23日)。拖康庆国的司机李征秋系石家庄市永昌房地产公司副经理,事发第二天即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1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征秋犯妨害公务罪,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康庆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16日18时左右,李征秋酒后驾驶冀AV2842宝来轿车沿中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大街路口时,左转弯向建设北大街行驶,执勤交警指挥其直行,李征秋未予理会并继续左转行驶,交通岗东北角处执勤的交警康庆国上前抓住其左侧车门玻璃,李征秋仍不停车,还驾驶车辆加速行驶,康庆国被拖行至健康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附近,后被一辆捷达车和闻讯救助的交警强行拦住,致使康庆国受轻微伤。另经检测,李征秋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9mg/100ml。康庆国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655.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康庆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李征秋应予赔偿,但其所提护理费证据不足,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李征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此外,法院判决李征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庆国的经济损失共计565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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