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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广告成工商监控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5:5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华诚 通讯员方宁)南京市工商局近期将重点规范药品广告管理。记者从工商和药监部门获此信息。

  据介绍,药品广告违法违规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有的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误导了消费者;有的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有的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承诺的条件不能兑现;有的利用专家、医师或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有的广告药品甚至质量不合格。

  根据《广告法》及相关要求,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据最新《通知》规定,医药广告中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未经批准生产、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医院制剂和试生产药品;及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另外,广告内容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19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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