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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听证司法裁定不再“沉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6:31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都中院昨首次对有异议的执行案公开听证

  (王鑫张鹏记者晨迪)法院的一纸查封令冻结了债务人的财产,也牵连了案外人。昨日上午,新成立的成都中院执行裁判监督庭首次对一起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异议:被查封土地有案外人的一半

  昨日上午9时,执行裁判监督庭的3名法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信达)、被执行人华诚公司以及案外人众恒盛公司来到听证会现场,听证会采取开庭的方式进行。

  某银行诉华诚公司债务纠纷(该债权现已转让给信达)一案,成都中院已作出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据银行申请,对华诚公司位于本市金牛区营口乡黄忠村六组的3018.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

  对此,众恒盛公司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的土地是其与华诚公司共有,因其与华诚公司于2002年1月签订联建协议修建“益州大厦”并各占有50%股份。同时也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后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未实际取得国土证。2004年12月,两公司联建对通过验收的益州大厦进行分割,明确了各自拥有的房产。因此,众恒盛公司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公司享有的50%的土地的查封。

  现场:三方抗辩激烈未达一致

  而申请执行人信达称,有规划证并不能必然取得国土证,众恒盛公司实际并不享有被查封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法院保全措施是合法有效的,且华诚公司与众恒盛公司的房产分割协议也只能对内部有效,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即申请执行人的。

  听证现场各方对是否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未能达成一致,合议庭宣布将认真合议后择日对此案进行裁判。

  公正:采取“对话”方式获肯定

  昨日的“阳光听证”吸引了众多媒体到场,听证会结束后,参与听证的三方对这种面对面的“对话”方式均表示满意。据了解,以往案外人等对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只能向执行局申请,而执行局一般也只是书面审查后作出裁定。

  执行裁判监督庭的杨庭长表示,此案程序意义大于实体意义,公正来自公开。今后,凡涉及需作出司法性质裁定的案件,执行裁判监督庭都将通过听证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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