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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的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7:00 大众网-大众日报

  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政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活美满。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这是治乱兴衰的客观规律,也是古今中外治国安邦的历史经验。过去,我们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倍加珍视来之不易的稳定大局,才有了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没有安定的政治局面,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安定有序,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把和谐的理想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证。

  安定有序,首先要更新观念。安定有序,不意味着没有矛盾与冲突。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安定有序,应是积极、良性、持续、健康的安定有序,是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基础上的安定,是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进程中实现的有序,而不是“捂、盖、瞒”下的安定,更不是静止的、绝对的、“一潭死水”式的安定。这就要求我们以动态的眼光、积极的方法,分析处理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实现、维护和发展安定有序的形势。

  创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是“安定有序”需要依托的制度环境。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使原有单位制的社会结构走向了多样化,传统计划体制和权力构架所形成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渐弱化。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必须提上日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管理机制,应该体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基层党组织应承担起联系群众、服务大众、关怀社会、协调利益的任务,支持和保证各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基层自治组织,应避免行政化趋势,抓住自治这个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力量,调动民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基层矛盾与冲突。

  健全的社会组织,是实现“安定有序”可以借助的强大力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单位人”变为了“社会人”和“社区人”,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将由政府与企业之外的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第三部门”来承担。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第三部门”的发育还很不健全,法制还不完善,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以至于“第三部门”所具有的协调、“减压”、缓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说,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会化服务网络,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机制,同样是建立新型社会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关系迅速分化,社会矛盾复杂交织,实现安定有序,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课题,需要我们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调动一切因素,向这一目标不懈努力。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多从源头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特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消除不稳定因素,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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