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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竹醒:黑社会与我作风不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8:38 南方都市报

  简竹醒:黑社会与我作风不符

  “广州最大黑帮案”辩论阶段是否构成黑社会成焦点,律师为其做无罪及罪轻辩护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李琼)昨天下午,“广州最大黑帮案”开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对于指控的8项罪名,简竹醒的律师认为其中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的4项罪名都不构成犯罪。其他被告人也多认为自己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黑社会。这个组织到底是否构成黑社会组织?今天控辩双方将继续展开唇枪舌战。

  公诉人:个别人翻供纯属狡辩

  昨天质证差不多进行了一天的时间,为了方便在场的众多被告人和律师对书证进行甄别,法庭启用了投影设备。

  下午5时20分,法庭进入激烈的辩论阶段。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虽然本案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并推翻了以前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但是他们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予以佐证,个别人翻供纯属狡辩;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现有的大量证据足以证实简竹醒团伙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人认为,几年来,简竹醒团伙“以拳头开路”,用暴力手段操纵花都机保段水果市场,控制芳村区、南海地下赌场,控制芳村部分娱乐场所,还控制芳村区沙洛村的村委选举,此外,还犯下了累累恶行,为了方便作案,他们配备了枪支和汽车作为作案工具。以上事实清楚表明,简竹醒团伙已经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这个组织中,简本人是领导者,应该为这个组织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负责,其他人也应各自为自己所犯罪行负责。

  马仔否认参加黑社会

  当法官询问简竹醒的辩护意见时,简竹醒显得很激动:“说我是黑社会,根本与我这个人做事作风不符,”然后又补充:“他(指公诉人)所说的完全不符合事实。”

  出庭为简竹醒辩护的是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邱琳律师,她为简竹醒做了无罪及罪轻辩护。邱琳首先对简竹醒此前在侦查阶段所做认罪供述的真实性表示质疑,认为当时只有侦查人员在场,简竹醒有可能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认罪,因此应以简在法庭上的供述为准。

  在辩护词中,邱琳律师提出,简竹醒团伙没有保护伞,也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来说,指控简竹醒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对于贩毒、买卖枪支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邱律师认为这些罪行与简竹醒无关;在绑架和故意伤害案中,简竹醒也不是主使,不应负主要责任。

  除了何景辉的辩护人承认何参加了黑社会组织外,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多数否认自己参加黑社会组织,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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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2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立法解释,“黑保护伞”不再作为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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