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牌288误成228开庭传票没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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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0:45 燕赵晚报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见习记者黄家巧)南宁市民黄赞羽女士在两年前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是,她没有等来二审的开庭通知,却得到按一审判决执行的消息。为此,她一直为这个问题多次申诉。 3月16日上午,记者从黄赞羽提供的材料中了解到,2001年7月29日下午,她与南宁市南湖公园职工陈某因车辆相撞,在江滨立交桥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陈某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她。2002年10月11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她赔偿陈经济损失1万多元。她不服一审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黄赞羽说,提交上诉状之后,她就一直等待开庭通知。2003年11月7日,兴宁区人民法院给她送来按一审判决执行的通知,她一下就懵了:怎么回事,还没开庭审理就要执行了?她经了解得知,南宁市中级法院已于当年8月20日已将此案审理完毕。该中级法院认为,经合法传唤她,因她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已按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黄赞羽告诉记者,为了解究竟,她到南宁市中级法院询问其中原因。该院接待人员解释,因她下落不明,该院已通过公告送达程序向她通知开庭时间,她没有依时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就缺席判决了。黄赞羽想不明白:她的家庭住址“南宁市新阳路288号北区18栋5号房”在上诉状里写得清清楚楚,诉讼期间并没有改变。同样的地址,一审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她都能收到,为什么二审的开庭传票她就收不到,而说她“下落不明”呢?后来,她得悉二审的开庭传票把她的住址误写成“新阳路228号”,这样当然找不到她。因此,她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此案。2004年3月9日,该院认为她的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她的申请。 那么,南宁市中级法院是如何认定黄赞羽“下落不明”呢?3月17日记者来到该院采访。该院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此案结案时间较久,一时不能详细解释。不过,该院会重新复查此案,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 编辑:杨东 作者:黄家巧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