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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首起人事争议仲裁案开庭审理申请仲裁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办提交相关材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1:51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3月18日讯(记者刘艳)3月17日上午,海口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程宽(化名)与其原属的某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案。据悉,这是海口市人事争议仲裁委挂牌成立后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在海口市劳动局仲裁庭外的开庭公告栏中,记者看到了编号为“海人仲审(2005)01号”的开庭通知。据了解,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程宽原为海口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2年,程宽因违反有关纪律被单位开除。程宽不服单位的处理,随后向海口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当时还没有成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此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随后,程宽向法院起诉,但两次均因法院不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而无法受理。海口市人事仲裁委成立后,今年1月,程宽向海口市人事仲裁委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要求原单位撤销对他的处理决定。

  由于案情复杂,海口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没有当庭作出仲裁决定。

  据悉,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南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处理。一般情况下,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办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及副本。仲裁办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作者:刘艳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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