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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咋能"逍遥法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8:46 东方网

  高福生: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咋能逍遥法外?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高福生 2005年3月18日 8:58

  日前,江西消费者吕萍状告宝洁公司发布SK-Ⅱ虚假广告的消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尚未开庭之际,吕女士的代理人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将SK-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刘嘉玲追加为被告。然而,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刘嘉玲在此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3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邀请明星或名人做广告成了一种“新潮”。有调查显示,在某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广告节目中,明星或名人广告约占30%。一些企业不惜花费巨资请“明星”做广告,无非是想借助“明星”之“名”,加强“广告”的“广”度而已。所以从汽车、电器到卫生巾、洗头水、瓜子、不孕不育医院,都要找个明星来卖。也许是因为中国人的性格比较容易爱屋及乌,喜欢一个明星,就爱他的全部,爱他的经理人,爱他的豪宅,爱他的司机,当然也爱他做的广告。一份调查资料表明,有70%的消费者是循着明星广告的指点去选择商品的。

  对明星做广告,本来是用不着说三道四的。但少数明星不自重,有奶便是娘,在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亲身体验、没有调查甚至未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广告制作商的要求,言之凿凿地向大众宣传产品的神奇作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只要一打开电视就能看到一些熟悉的面孔,要么告诉你这个酒很好,可以喝一点;要么对你讲那个药不错,吃了上楼不费劲;再不,就是劝你说这种化妆品很神奇,用了之后“小花脸就不见了”;更有甚者,认真地给婚后无子的观众支招,说去了XX医院就会合家欢乐。

  明星虚假广告泛滥成灾,除了有关部门唯利是图、监管缺位外,与“法外开恩”也不无关系。虽然《广告法》中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但是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比如此案中刘嘉玲是否使用过SK-Ⅱ,是否如她所说的“使用28天后细纹全部消失”,这些是否应该进行审查,由谁来审查,均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正是法律上的“真空”和“盲点”,使得参与违法广告的明星长期“逍遥法外”。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明星们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作虚假表述,在民法上构成了欺诈,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不少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广告中明星具有导向性地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明星必须是该商品的真实用户。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就要负法律责任;美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而且已有好莱坞影星被罚50万美元的先例;法国电视节目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看来,由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已成了“过街老鼠”,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尽管此次刘嘉玲在吕女士诉宝洁公司SK-Ⅱ一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毕竟还是露出了一丝“曙光”。当务之急,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增加作为代言人的名人应尽保证自己所宣传商品真实性的义务的规定。只有当那些作虚假表述的明星们不再“逍遥法外”,虚假明星广告才会“寿终正寝”,消费者的权益也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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