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支付农民工加班费(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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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05: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案例】 小王等几位来自河北省定州市的农民工,2003年10月应招到北京一建筑公司打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紧,需要加快工程施工进度,但是人手不够,因此每天又要加4个小时的班,对此他们很不满,此前他们每天已经工作12小时,再加班身体受不了,如果要延长4个小时,建筑公司应当发给加班费,于是就与公司进行交涉,可是老板却说愿意干活的人多的是,不干就走人。小王等人无奈,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不能再加班;(2)如果加班,必须按规定付给加班工资;(3)建筑公司不能因此将他们除名;(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最后,人民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突显了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及超时工作问题,对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具有探索意义。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由于生产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本案中每天的工作时间12小时已经超出了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在此基础上又延长4小时,也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的规定,因此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 另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企业如果在每日的8小时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小王等农民工的要求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金霞 《人民日报》 (2005年03月20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