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林:叫停肯德基鸡腿堡广告的三个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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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0:07 东方网 |
徐林林:叫停肯德基鸡腿堡广告的三个理由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徐林林 2005年3月20日 10:6 由于调料中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肯德基的母公司中国百胜餐饮集团于3月16日发表公开声明称,在全国停售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并“就此次食品安全事件向公众致歉”。(新华社3月16日电:《肯德基两调料含“苏丹红”》,原载3月17日东方新报)之后,中国百胜餐饮集团有关负责人在明确表示“将追究供货商的责任”的同时,说他们会重新生产不含“苏丹红一号”成分的调料,并在一周之内恢复相关产品的销售,所以不会停播新奥尔良烤鸡腿堡广告。(3月19日北京晨报:《对苏丹红仍三缄其口肯德基鸡腿堡广告不会停播》,原文附后) 产品存在问题,广告照播不误,原因何在?先不妨听听中国百胜餐是饮集团在公开声明中怎么说的:“我们虽然多次要求百胜的相关供应商确保其产品不含‘苏丹红一号’成分,并获得了他们的书面保证。但是非常遗憾,在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腿堡调料中还是发现了‘苏丹红一号’成分”。(见上述新华社报道)按照这家全球著名食品企业中国总部的问责逻辑,百胜餐饮集团似乎是此次公共食品安全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因此,为了维护肯德基鸡腿堡品牌形象,一如既往地播放相关广告是正常的促销举措。 对此,笔者不得不“非常遗憾”地挑明:这是一种有违市场规则的非理性行为,应该予以全面封杀。 理由一,广告内容与相关法规相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的食品。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的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腿堡,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的食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在“苏丹红一号”风波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无论运用何等动听、诿过于人的外交辞令,都无法自我包装成为“苏丹红一号”的受害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则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如果“对号入座”,新奥尔良烤鸡腿堡广告内容是否存在隐形意义上的违规,不是一清二楚么? 理由二,继续播放有误导舆论之嫌。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在公开声明称,“已安排重新生产不含‘苏丹红一号’成分的调料,预计在一周内可恢复新奥尔良烤翅的销售”(见上述新华社报道)。就算新奥尔良烤鸡腿堡也被“安排重新生产……”,但谁能保证此烤鸡腿堡与彼烤鸡腿堡在品质、口味上完全一致?再者,食品营养、卫生指标有何变化?成本结构、销售价格是否纹丝不动?恐怕对消费者也得有所交代吧?在目前情况下,继续播放原先制作的新奥尔良烤鸡腿堡广告,客观上所起作用有二:一是借媒介力量向社会表明烤鸡腿堡问题不大,并以此间接向政府执法部门“示威”;二是冲淡公众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度,巧妙遮挡、转移消费者的视线瞧,人家的电视广告还在播,事情能大到哪里去?这对于彻查“苏丹红一号”,弄清楚它的来龙去脉,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理由三,可能给查处类似违规广告造成麻烦。现在有一种说法:由于目前我国尚无“食品安全法”,所以对某些产品的检测缺乏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据说,一些地方此次清查“苏丹红一号”就是参照欧洲的标准来实施的(见上述北京晨报消息)。也许正因为如此,某些商家根本不把“食品卫生法”放在眼里,以致在全球都在围剿“苏丹红一号”之时,新奥尔良烤鸡腿堡广告可以大面积占领公共空间和消费者的野视。这种另类“法律万能”的说法一旦扩散开来,将给今后查处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这类隐形违规广告带来多大的困难,是不难想见的。所以,这方面口子绝对不能开。 因此我以为,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当立马依法叫停新奥尔良烤鸡腿堡广告,直到这一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划上句号的那天为止。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