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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0: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闻回放

  据报道,汕头人向先生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故。由于他生前曾将10万元的保险金受益人写成了“妻子”,由此引起了他的前妻和遗孀的一场保险赔款“争夺战”。

  遗孀理应得到赔偿

  投保时受益人注明“妻子”,埋下纠纷的种子。但也无妨,理一理就清楚了。投保人与第一任妻子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意外死亡的事没发生,并不存在争议,“受益”如海市蜃楼,遥不可及;发生车祸死亡事故而使“受益”变为现实,则是第二任“妻子”的事了。

  所有的飞来横祸,悲伤与痛苦,焦虑与善后,第二任妻子独自承受。受益人理所当然应该是现任妻子。对第一任妻子而言,姻缘关系解除了,经济依附关系没有了,早已恩断情绝,凭何理由、凭何身份挤进来分一杯羹呢?

  当然,保险公司抱着息事宁人和稀泥的态度,大家都分一点,彼此有份,皆大欢喜;其实,对第二任妻子来说,是欠公平的,“排排坐,分果果,你一个,我一个”的做法经不起推敲。(林轩俊)

  保险是与前妻的共同投资

  向先生在投保订立合同时,他和谢女士尚未离婚,“妻子”,毫无疑问指的就是他的前妻(谢女士)及他们的儿子,况且保单在他们离婚前就已生效,这些都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同时,投保资金在当时应该是向先生和谢女士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投保所得,谢女士理所当然有份,即使离了婚,也应该保留她的分配权。因此,向先生身故后,保险公司按约理赔,给谢女士其中的一份保险赔款是合情合理的。(包齐香)

  理赔不宜拘泥于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交易行为,因投保人出现意外,受益人得到保险金而最终完成。因此,能够使受益人顺利领取到保险金,是投保人投保时的主要考量因素和投保的实际意义之所在。

  但是,保险公司在理赔的过程当中,唯一的考量因素就是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这本无可厚非,因为两个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依据即是双方之前制定的约束双方的游戏规则。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动或人事的变更,致使领取到保险金的人,并非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所在,则投保即失去了其原来应有的意义。

  因此,如何处理保险金,不应仅仅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还应当对其他因素进行考量。这些因素应当包括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或之后所立有关保险金的遗嘱或遗赠,以及其他相关的民事行为。(陈群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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