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多面睇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2:04 信息时报 |
据《沈阳今报》3月19日报道,日前,因为肯德基的食品中发现“苏丹红”,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四校一名小学四年级学生,11岁的孟雨欣,在父亲的陪同下,向肯德基店提出索赔要求,过去从肯德基店得到的十余种赠品,成了她指证肯德基的物证,据悉,孟雨欣对索赔成功很有信心。 但正所谓“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在笔者看来,消费者向肯德基索并非易事,孟雨欣对索赔成功不能太过自信。 要求法院判决肯德基侵权赔偿,消费者必须提供两方面确凿的证据:一是必须具有食用过肯德基的这两款产品的证据,也就是必须持有明确标明这两款产品的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二是必须有经过医学鉴定的受到苏丹红1号损害的事实,并且能够证明这种损害是因为食用了肯德基的这两款产品造成的。只有这两个事实成立,消费者才有胜诉的可能,但这实际上是很难的。 事实上,且不说大多数消费者都没有在吃肯德鸡时索要发票的习惯,另一方面,即便检查出来消费者的健康的确受苏丹红的损害,也很难证明是肯德基的产品造成的。而没有这两方面的确凿证据,法院很难受理消费者的诉讼。 但话虽如此,并不等于孟雨欣不可能胜诉。根据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购买肯德基的产品,相当于和肯德基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如果产品中含有有损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那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孟雨欣手中握有的过去从肯德基店得到的十余种赠品,可以证明她购买过肯德基的产品,与肯德基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而现在肯德基的两款产品被检出了苏丹红1号,也已经构成了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要向肯德基索赔,一定不能要求法院判决肯德基侵权损害赔偿,而应该要求法院判决肯德基违约责任赔偿,这样或者还有可能成功,但对赔偿金额却不能寄予过高期望。(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