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警采取措施严惩“酒鬼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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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2:26 人民网 |
人民网青岛3月20日电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从21日起严打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对拒绝和阻碍交警执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随着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要求和出行需求的日益提高,酒后驾驶不仅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顽疾,而且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大杀手。2004年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驾驶人高达1490余人。 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并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重新考试;车辆驾驶人应当接受酒精呼吸测试,对酒精含量有异议的,由交通警察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宋学春乔丕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