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 举行200人以上活动须办理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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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5:30 千华网-鞍山日报 |
鞍山日报消息 (裴宣 记者王兰)记者日前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此办法从4月1日起开始实行。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2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须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安全保卫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办法要求,举办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要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3000人以上要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要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要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已获得许可或者向公安机关告知的,举办者应当严格按照活动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告知。活动时需要使用放飞的空飘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应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确保场地达到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标准;临时新建的设施,应当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 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活动,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活动方案,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行动,属于非法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举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社会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