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否定一公司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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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2:12 新晚报 |
本报讯 (王旋记者张素梅)一名被怀疑偷拿公司奶粉的职工,先是被公司除名,两年后又被辞退,由于两次处理先后自我否定,最终公司输了官司。 今年50岁的赵伟是某乳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赵伟经厂领导批准请假在家服侍病重的父亲,每月开工资50%。2001年6月,赵伟所在单位以其偷拿奶粉经公安局查获、本人供认不讳为由,依据单位《偷拿奶粉等物品的惩罚制度》的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将赵伟除名。当日,在未通知赵伟的情况下,在厂区内张贴了对赵伟除名的公告。 过了一个月,因乳业公司没给发工资,赵伟找到公司才知自己已被公告除名了。直到2003年9月10日,该乳业公司又给赵伟下发了一份辞退通知书,理由为赵伟在家休息期间参与偷盗奶粉,企业于2001年6月将赵伟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9月30日,赵伟申请仲裁,但当地促裁委以超过法定时限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赵伟不服,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乳业公司撤销决定,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应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该乳业公司未作通知将赵伟除名,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 法院认为,除名和辞退性质不同,它们是针对不同违纪行为,对职工作出的不同处理形式。既然乳业公司第一次将赵伟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应第二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作出辞退处理。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对赵伟作出两次不同的处理,只能说明第二次对赵伟作出的辞退处理,是对第一次除名处理结果的否定,也就是乳业公司自己宣布了对赵伟除名的无效,公司对赵伟的辞退,才是对赵伟的最终处理结果。 由此,法院认为,赵伟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而乳业公司以赵伟偷拿奶粉为由对赵伟作出辞退决定,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该公司必须拿出证据,由于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显然对辞退赵伟缺乏事实根据,据此作出判决,公司撤销该辞退决定。(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