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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平分“住房补贴”法院判决暂不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2:12 新晚报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离婚后,女方要求平分前夫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款,因这笔款还没发放,法院对女方主张平分住房补贴款一半的请求暂不支持。

  去年,40岁的杨某与孙某因感情不合进行离婚诉讼。杨某与孙某婚后无住房,同住孙某单位的公寓房,而孙某应得住房货币化补贴款8万余元。

  离婚时,杨某、孙某对抚养子女、室内财物分劈达成一致协议,但就孙某住房货币化补贴款,杨某要求分劈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2)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孙某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款8万余元系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被告应当各分得一半,但此款因孙某所在单位至今未发放,所以法院对杨某主张住房补贴款一半的请求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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