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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肯德基难(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6: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夏青文(12月20日《新京报》)

  肯德基“涉红”之后,《新京报》昨天发表社论,认为肯德基对于事件的处理很自觉,值得肯定。不过,我却不这么认为,因为肯德基对消费者的索赔请求表示“难以考量”,这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目前,已经有消费者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向肯德基讨说法。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有两种途径:基于产品伤害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基于提供不合约定的产品提起违约之诉。但正如法谚所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由于举证难的原因,消费者维权缺乏可操作性。

  如提起侵权之诉,消费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具有食用过含有“苏丹红一号”的肯德基产品的证据,其次必须有经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存在,证明损害可能是苏丹红一号造成的。若上述两个事实成立,则在法律上可适用《民法通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消费者只就以上两个事实举证;至于证明该消费者有没有食用过该两款产品、苏丹红一号对消费者有没有损害,应由肯德基举证。基于侵权之诉,消费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但现实是,有几个消费者向肯德基索要和保留消费凭证?肯德基何时主动给过顾客发票?同时,消费者还要有证据证明,食用肯德基的两款产品是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由于“苏丹红一号”对人体损害有一定的潜伏期,“致癌速度比吸烟还慢”,要想快速检测出损害事实看来非常困难。

  若提起违约之诉,按照《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只要购买了肯德基的产品,就和肯德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发现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苏丹红一号”,那肯德基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要简单得多,只需提供曾经在肯德基就餐的证据即可;但按《合同法》和《消法》规定,即使胜诉,若没能证明自己身体实际受到的损害,所得赔偿也仅仅限于消费金额;即使证明肯德基有欺诈行为,最多赔偿也只是消费金额的两倍,而难有精神损害赔偿。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2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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