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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肯德基”的理论可能与现实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6:58 大众日报

  王传银

  北京“肯德基”再曝三种食品“染红”,目前“肯德基”已有5种产品因“苏丹红”被停售。一些食过“新奥尔良烤翅”、“新奥尔良烤鸡腿堡”“香辣鸡堡”、“辣鸡翅”和“劲爆鸡米花”的消费者,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向“肯德基”讨说法(综合《新京报》、《沈阳今报》、《江南时报》等媒体消息)。

  “苏丹红”具有致癌性,国内一些“肯德基”店销售“涉红”食品,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消费者当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理论上可行,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实现。从目前看,消费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等多重困境。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消费者举证难,难在如何证明自己在“肯德基”消费过并且食用了“涉红”食品。比如,发票是个有力证据,但“肯德基”一般不给消费者提供发票,多数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发票习惯,即使索要,“肯德基”提供的小票上,也没有列明消费食品的名称。这样一来,消费者难以提供消费证据。

  损害鉴定也是个难点。要状告“肯德基”,应有受“苏丹红”损害的医学鉴定,但“苏丹红”属慢性致癌物质,对人体损害有一定潜伏期,难以鉴定。同时,目前比较昂贵的医疗鉴定费,不是万不得已,谁会去鉴定?

  举证如此艰难,难道只能不了了之?办法总比困难多,笔者在此献上一策,消费者可以“组团”状告“肯德基”违约。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是否可以采取某些形式,把受害消费者组织起来。“肯德基”经常为消费者提供一些小礼物,这些小礼物就是消费证明,即使没有发票,但只要有在“肯德基”消费的人证和物证,确认自己曾与“肯德基”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就可以进行“违约诉讼”,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这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要容易一些。

  人多力量大,组团起诉的效果应该好于个体之诉。况且,“肯德基”不主动提供发票,也有过错。笔者以为,这里也应考虑部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曾在此消费的消费者,如果“肯德基”说人家没有消费过“涉红”食品,那么应由“肯德基”举证,证明自己销售的大量的“涉红”食品不是卖给了告状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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