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侵吞公款 原瑞华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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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8:35 东方早报 |
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同时兼任其他股份公司进出口部门的负责人,却在即将退休之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5万元,侵吞和骗取18万余元公款。近日,原上海瑞华企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明华二审被法院判处18年有期徒刑。 2003年12月,静安区纪委收到一份举报高明华的材料。举报材料称,曾身兼上海瑞华企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一度担任上海九百股份进出口部负责人的高明华有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在掌握了高明华受贿的相关证据后,2004年1月4日,检察机关对高明华实施刑事拘留,同月16日批准逮捕。 经法院查明,1993年2月起,高明华接受静安区财贸办委派,担任全民企业上海静安寺旅游用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次年6月,该企业变更为瑞华公司,企业性质仍为国有。两年后,瑞华公司被上海九百(集团)吸纳为全资子公司,高明华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一职。 1996年1月,高明华在将瑞华公司下属一门面房低价出租给他人经营餐饮生意时,向对方索取“好处费”10万元。同时,在1999年12月至2002年12月间,由高明华领取的房屋租金达47万元,再加上从向租户索取的10万元,其共获得57万元。但高明华仅将其中的30多万元支付给公司业务单位,余款18万余元均塞入其个人口袋。 1998年,作为公司总经理,高明华受朋友之托,将原在江苏南通市外贸部门的杨某调至本单位工作。次年,高明华又将公司下属的业务三部交给杨某承包经营。从2000年至2002年间,杨某则先后3次送给高25万元现金。 同时法院还查明,2000年5月间,高明华等3人因公赴日本。在出国前,高明华从公司领取支票3.6万余元,兑换成美元作为出国预支款使用。但回国后,高明华将此行的实际发生费用2.6万余元全部报销,却没有归还预支款。同年12月,他又指使财务人员把预支款3.6万余元,转到公司经营费用账户内,冲平预支款。随后高将这笔预支款侵吞。 此外,2000年12月至2002年2月间,高明华以瑞华公司的名义,在解决自己的住房、应公出国等问题上,侵吞瑞华公司4.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