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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经济补偿金单位不得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9:14 千华网-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消息(记者程云鹤)18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后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单位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裁减人员。

  据悉,近日我市明确提出,凡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单位除不得裁员外,还规定500人以下的国有企业凡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500(含500)人以上的企业凡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须向主管企业的当地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为在制度上加强对失业情况的了解和掌握,我市还于近日实施了失业年预报月申报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须向市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申请报告,具体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人数,以及经济补偿金和债务关系的处理情况等。

  据国家有关规定,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大批量裁减人员,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程序,裁员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不正常又确需裁员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如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偿债协议,否则不得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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