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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 版权保护:有意识还得有知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9:17 千华网-鞍山日报

  围绕《千手观音》的版权,近来争议激烈。北京的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为该舞蹈注册了版权,曾经声言别的艺术团体再演出《千手观音》就是对他们版权的侵犯;而甘肃的高金荣近来也声言《千手观音》是她的原创,准备用法律的手段确认自己的原创权。而甘肃文化界的一些人士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级别不低的官员也情绪激动,在媒体公开指责版权注册之事,号召保卫敦煌文化,等等。

  各方的版权意识不可谓不高涨,但是,版权知识却显得有些贫乏。在我看来,维护版权,仅有版权意识是不够的,还须具备必要的版权知识。

  不管是谁的《千手观音》,都取材于佛教的故事。在中国佛教壁画如敦煌和山西的石窟壁画中,都有《千手观音》的内容。这是目前各种版本的《千手观音》的原始素材。这些文化遗产现在已经没有版权,因为第一,即使曾经有版权,但创造出的时间很长,早已过了保护时限;第二,有些遗产本来是众人创造,找不出谁是人。因此,这种原始素材现在是属于全人类的文化财富,向任何人开放,任何艺术家都可以借用这些素材进行艺术加工与创作。不能因为《千手观音》在敦煌壁画上,敦煌壁画在甘肃,就不允许人家外地艺术家取材加工创造;也不能因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注册了,就不允许别人就同一素材继续进行自己的再加工再创造的艺术活动。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的小家子气,不能对版权的确定有任何实质的帮助。

  作为人类的文化遗产,《千手观音》的壁画造型无疑是属于全人类,谁都可以借来进行加工创造,但是,由此形成的新的作品,却是有版权的,是有法律予以保障的。由于这些作品来自同一素材,粗看起来似乎有版权冲突,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不同的版本有不同创造,因而有不同的版权。这方面例子很多。比如,根据《红楼梦》创作的作品就有戏剧、影视、舞蹈等多种形式,这些作品各有其版权。《千手观音》版权争执中的错误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注册的仅仅是自己的版本的版权,它不能对别的版本的版权有排斥权;而高金荣的原创权也是自己版本的原创权,与人家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版本版权无涉。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其著作权自动受法律保护,不管你有没有进行版权登记,只要你已经创作出了作品,而且能够证明这作品是你的创作,你就是合法的产权所有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注册它的,高金荣也可以注册自己的,只要作品是独立完成,并未抄袭他人,自己的孩子自己养,两不相干。

  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现在确实是十分常见,版权意识的增强,是好事。但是话说回来,有意识还得有知识,没有相应的知识,可能就会形成不必要的意气之争,没有什么意义。(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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