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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官司一场噩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2:13 兰州晨报

  一起简单的承包纠纷案让原平凉制药厂一承包人家破人亡———

  一起简单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由于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承包人背上挪用公款的罪名,12万多元的现金被检察机关查扣,迫于无奈,承包人走上了诉讼之路。在8年多的诉讼过程中,承包人虽然打赢了官司,洗清了罪名,却被官司弄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承包人也积劳成疾,在悲愤中郁郁而终,留下无依无靠妻儿和老岳母在痛苦和贫困的双重煎熬中挣扎着……承包经营埋下祸根

  刘朝阳,1964年2月出生于平凉市崇信县。

  1989年从兰州医学院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因学习成绩优异被甘肃医药集团公司平凉制药厂(以下简称平凉制药厂)厂长挑选到该厂工作。

  1992年,因刘朝阳工作能力突出,平凉制药厂委任其为厂医药经营部负责人,负责药品经营工作。

  1995年初,制药厂研究成立了“平凉制药厂医药经营部”,直属厂行政管理,以内部科室对待,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同年1月4日,制药厂与刘朝阳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对经营部实行独立核算,一切债权、债务、药品质量、价格等具体负责,厂方不再负责;承包人每年上缴利润2万元,每季度末上缴0.5万元,不能拖欠;厂财务科年终对其财务进行审查……”承包期限六年,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0日止。

  厂方发难突然毁约1995年4月,经营部正式开始营业。

  由于刘朝阳经营有方,经营部每天仅零售收入就达近万元。但好景不长,8月3日,平凉制药厂突然以经营部“经营过期药品,私自降低药价,不及时上缴承包费用”等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将经营部查封。

  经营部被查封后,刘朝阳认为制药厂单方毁约,于1995年8月12日将制药厂告上了法庭,崆峒区人民法院(原平凉市人民法院,以下同)受理该案后,于1995年12月7日作出了(1995)平经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述称“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刘朝阳承包经营期间库存价值60多万元的药品及债权、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双方核实后愿共同负责清结手续”。12万现金又被查扣

  正当刘朝阳和平凉制药厂核实清结手续的过程中,1996年3月,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原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同)接到平凉制药厂的举报,对刘朝阳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家包括其岳母家进行了搜查,共查扣刘朝阳现金120212.31元,4月5日对刘朝阳取保候审。

  8月1日,该院下达(96)平市检诉发字第107号《免于起诉决定书》,认为刘朝阳在1992年11月至1995年8月间,先后十次收取崇信县个体医疗者黄某等4人所欠平凉制药厂及厂经销部药款27262.1元,除交经销部3200元外,将剩余款项24062.1元全部私自挪用,用于生活及倒卖药材等,案发后退回全部挪用的公款。该院据此认定:刘朝阳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单位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案发后,能坦白交待,积极退清所挪用的公款,有悔罪表现,且情节轻微,故决定对刘朝阳免于起诉。

  平凉制药厂和刘朝阳之间到底谁欠谁的钱,双方正在对账清算中还不明了时,刘朝阳却被定了罪,而且还被查扣了12万多元的现金。而检察院却将“查扣”后应该上缴国库的钱并未上缴,而是将5万元放在私设的小金库中用于为检察院购买小车,其余部分移交给平凉制药厂。此事直到2000年4月26日,平凉地区纪委调查组对原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侯世文查处后才真相大白。法院判决药厂败诉

  刘朝阳被定罪扣款后,平凉制药厂紧接着对崆峒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提出申诉,认为调解书中确认的药品价格与事实不符,要求再审。

  1998年9月10日,该院下达(1998)平市法民监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表述“经审查,案件有新的证据,原审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崆峒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1998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认为“平凉制药厂在未进行法定登记,取得合法证照时自行开办医药经营部,并发包给刘朝阳,合同既约定经营部属制药厂内部行政管理的科室,又约定由刘朝阳自主独立经营,而制药厂对该经营部的债权、债务、药品质量、价格不负任何责任,违反了国家有关药品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该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账务相抵后,判决平凉制药厂应该偿付刘朝阳189692.68元。罚款闹剧草草收场

  刘朝阳胜诉后,平凉制药厂又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供材料,反映刘朝阳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供“伪证”,要求对刘朝阳进行处罚。

  1998年12月22日,崆峒区人民法院下达(1998)平法经二罚字第90号《罚款决定书》,其中认为:刘朝阳在该案原审期间编造购药清单,提供伪证,致使原审对经营部当时库存药品价值计算错误,妨碍了本案诉讼,应予罚款。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刘朝阳罚款800元。

  接到罚款决定,刘朝阳当即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平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同)提出复议申请。

  1999年1月28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1999)平中经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其中认为崆峒区人民法院(1995)平经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事实认定不明确,表述不规范,依此对刘朝阳进行处罚是不妥当的,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崆峒区人民法院(1998)平法经二罚字第90号罚款决定。至此,这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罚款闹剧草草收场。

  制药厂反诉又撤诉罚款闹剧结束后,平凉制药厂又开始罗列各种与刘朝阳有关的账务,将刘朝阳反诉到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9年12月下达(1999)平中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平凉制药厂将该厂经营部发包给承包人刘朝阳经营,是一种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行为,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应予认定;刘朝阳提出的不是承包经营行为的理由,不予采信;刘朝阳认为制药厂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应予驳回。据此该院判决刘朝阳偿付制药厂承包费、货款、追偿货款、其它款以及损失款共计316198.57元。

  刘朝阳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0年5月24日,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不当。据此裁定:撤销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平中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平凉中院重审。

  省高院的裁定下达后,2000年9月14日,平凉制药厂突然向平凉市中院提出撤诉申请,9月18日,平凉中院作出裁定,准许其撤诉。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应该由制药厂支付的10900元的诉讼费却由刘朝阳贷款支付了,至今这个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再诉再审再判决平凉制药厂撤诉后,又针对崆峒区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平法经二再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

  2000年12月6日,崆峒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1年3月5日,经过审理后,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刘朝阳与制药厂签订的医药经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经营部直属厂行政管理,内部以科室对待,刘朝阳受本厂法人代表委托管理该经营部。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是确定了企业的管理责任,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民事合同关系。现法院对审理企业内部的承包纠纷尚无法律依据,刘朝阳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据此,该院裁定撤销崆峒区人民法院(1998)平法经二再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刘朝阳的起诉。

  裁定下达后,刘朝阳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2002年5月31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同年11月11日,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制药厂偿付刘朝阳22965.83元。

  刘朝阳再次上诉。

  刘朝阳上诉后,一个新的问题突然摆在了他的面前,因为平凉制药厂进入了破产还债程序。

  2002年12月28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平中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其中表述“申请人(债务人)平凉制药厂总资产2190.2万元,负债总额3754.9万元,占总资产的171.44%,严重资不抵债,经该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其主管部门兰州市轻纺局、兰州市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依法破产还债。故平凉制药厂申请破产理由成立。”据此,该院裁定,宣告平凉制药厂破产还债。接到这一裁定,刘朝阳认为,制药厂使自己无辜背负了罪名,并且12万多元的现金被查扣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他继续上诉。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刘朝阳的上诉,审理中,该院经过对双方1992年至1995年间所有账务关系全面清算审查,对双方各自欠账相抵后,终于2003年1月23日下达了(2003)平中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平凉制药厂应给付刘朝阳124398.4元。

  并判令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在8年的诉讼中,刘朝阳就自己被认定的“挪用公款罪”一案,一直坚持向检察机关申诉。

  2003年7月17日,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原平凉地区检察分院)下达平检控复决(2003)0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刘朝阳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该院决定撤销(96)平市检诉发字107号免于起诉决定书。执行无望抱恨离世

  拿到终审判决和无罪复议决定后,刘朝阳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医院检查身体时他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不得不住院进行治疗。然而,高昂的治疗费又成了最大的问题,他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了终审判决的执行上,可是除了2003年2月21日刘朝阳领到了1.2万多元的执行款外,平凉制药厂以进行破产清算为由拒绝执行。

  刘朝阳及其家属愤怒了,他们不得不采取过激行为,多次到平凉市所有相关单位上访,刘朝阳本人主动要求放弃该案款的零头部分,希望能尽快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那些钱来挽救自己的性命。平凉市有关领导也亲自召开会议批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刘朝阳案件款项,但遗憾的是,直到2004年1月7日,刘朝阳病危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才领到了仅仅2万元的执行款。此时此刻,一切都晚了,1月11日,刘朝阳带着巨大的悲愤含恨离开了人世,年仅40岁。案件至今还未结束

  2005年3月8日上午,崆峒区检察院张志芳检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看来刘朝阳案件确实是个错案,但历史地看问题,由于当时政策要求公检法机关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而在清理企业三角债行动中,平凉制药厂和崆峒区检察院口头约定,并经政府发文批准,检察机关可以从追缴的款项中按比例提取一定的办案经费,因此在当时看该案未必就是一件错案。

  但是,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高检控申发字[1990]第2号《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经济纠纷当事人追款讨债,已经违犯的,要坚决、尽快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3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崆峒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该案所有款项已于2004年7月23日执行完毕。但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刘朝阳案件情况特殊,在平凉市的社会影响很大,两级法院冒着风险将案款强制执行,可是,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为平凉制药厂以两级法院违法执行将案件又申诉到了省高院,省高院还没有作出最后的结论。家人生活陷入绝境

  刘朝阳死后,其妻刘怡君带着11岁的女儿回到她年届八旬的母亲家里,由于没有生活来源,孩子也无法上学,平凉市妇联得知情况后给了500元现金,作为孩子5年的学费。

  2004年底,刘怡君被崆峒区纳入社区低保,但每月只有70元钱,其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

  3月9日,记者来到平凉制药厂,这里已经更名为“佛慈集团佛明制药厂”了,原平凉制药厂的负责人一个也没找到。佛明制药厂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原平凉制药厂与佛明制药厂没有任何关系,原平凉制药厂的事宜由破产清算小组负责。

  原平凉制药厂部分职工说,如果不是个别人蓄意操纵,就不会有这场官司;刘朝阳就是被这场官司逼死的。

  再说,12万元现金被扣8年近17万元的利息谁来“买单”呢?

  刘朝阳死了,留下孤儿寡母在贫困和无助中痛苦地挣扎着。

  也许,在九泉之下他会问:那些人,那些年,他们的那份良知到底在哪里呢?

  本报采访组(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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