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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离现场又撞伤一人轻罪如今成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2:39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实习记者刘琳 记者桂建明通讯员陈吉宋晓雯)交通肇事后首先想到的不是救人,而是忙着逃离现场,慌忙中又将一骑自行车男子撞倒致伤。昨日,记者从临淄区检察院获悉,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李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去年6月25日18时30分,到淄博跑生意的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顺着张皇公路回家,行驶到临淄区齐都镇常家村路段时,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农用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载有两人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其中一人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自知“闯祸”的李某慌忙驾车逃离现场。但事有凑巧,自以为“没事”的他逃至齐都镇张家村时,其农用车又将一骑自行车男子撞倒在地,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赶到他家将其抓获。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反而畏罪潜逃。本来属于轻罪,可以从轻处理,却因为自己一念之差,加重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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