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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推出实施办法 "吃"招标者无从下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5:17 水母网

  导报讯 (记者兰恒敏)拟议中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将使那些热衷于“吃”招标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官员无从下口,也使“招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安插足够多的‘自己人’进入评标委员会,从而左右评标结果”的尝试变得几乎不可能。

  记者日前从省人大了解到,《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已经由省政府讨论通过,有望于3月26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进行审议。

  1999年我国制定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起了重要作用。但《招标投标法》在许多方面制定得十分原则,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标准、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与内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规范、招标代理费和投标保证金的标准及缴纳和退还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投标的具体方法以及作为废标处理和否决的情形标准等,规定比较笼统。

  目前北京、浙江、四川、深圳等20多个省市已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山东省发改委2000年就开始了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由于牵扯部门职能分工及认识上的差异,几经反复,2005年方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与目前仍在实施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理》相比,《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对招投标中的许多重大关键性问题,做出了更科学、更具体、更严密的规定。

  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办法(草案)》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提高其规模标准。”这就意味着,凡是应该招标的,都必须招标;凡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办法(草案)》对招标规模标准进行了适当降低,意在扩大招标范围,制止逃避招标的行为。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从性质上讲,招标代理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不应当与行政机关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因此《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这样,那些对招标人有较大影响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其直属单位,将很难通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很大。经过评选和审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因此各方面对此非常重视,有的当事人不惜采用违规手段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作文章,有的甚至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超越规定指派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非法插手和干预评标工作。《办法(草案)》针对这种情况,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作了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采取随机取样的方式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和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另外,《办法(草案)》还对招标代理费、投标保证金、废标的处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惯例,《办法(草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后,经过充分吸收各方面修改意见,还要经过二审,才有可能获得通过。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办法(草案)》对现有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形成较大冲击,特别是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上比较敏感,预计需要经过各方反复权衡协调后才能推出。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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