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所得税扣除有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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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5:37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叶静 通讯员高涛)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制药企业自2005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