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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耳朵 龙湖区新溪一小男孩获赔2万多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0:34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龙法研)龙湖区新溪镇北中村一小男孩到人家中玩耍,不料却被其家饲养的狗咬伤了耳朵。日前,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狗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小男孩医疗费等人民币27767.23元。

  2003年9月16日中午,9岁的小男孩庄某到谢某家中玩耍,被谢某家饲养的狗咬伤耳朵。当天,庄某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耳廓断裂伤,并为其施行了手术。2003年10月19日,庄某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10062.41元。2003年12月16日,庄某再次到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同年12月26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5304.82元。事故发生后,谢某家已支付庄某款项人民币1100元。案在审理期间,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庄某的损伤不宜评残,损伤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8000元。2003年10月22日,龙湖区新溪镇北中村人民调解调解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调解无果。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谢某夫妻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人民币34961.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二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庄某医疗费等合共人民币27767.23元,抵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100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26667.23元。(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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