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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的嘴,咋样才能管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0:39 东方网

  王梅军:名人的嘴,咋样才能管好?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梅军 2005年3月20日 10:9

  日前,知名化妆品品牌宝洁公司SK-Ⅱ惹上麻烦的消息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SK-Ⅱ因为产品含有有关化学成分和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被江西消费者吕女士告上了法院,可在尚未开庭之际,吕女士的代理律师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将SK-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刘嘉玲追加为被告,使该案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关注。

  其实名人做广告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早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如还有大家熟知的在媒体刊登《1:1:1——食用油营养的黄金比例》的广告文章,借名人之口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引来了中国粮油学会、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共同“口诛笔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由于名人往往是人们心目中的偶像,名人“一言既出”,有着一呼百应的作用。然而,名人效应并非都是正面效应。俗话说:“祸从口出。”名人出言稍有不慎,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也比一般人要大出许多倍。因此,名人效应既是一种资源、一种优势,更是一柄“双刃剑”,名人效应蕴含着浓厚的社会道德和沉重的社会责任。而名人之所以频频“因嘴出事”,均是缘于名人不负责任的乱说、胡说。看来,有必要好好管一管名人的嘴。如何管?不外乎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

  他律主要是依靠法律,就是名人要依法而“言”。名人既然是为企业、为产品做广告,那就应该受《广告法》的调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从名人做广告的行为来看,其代言活动其实是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完全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法律特征。作为企业和产品的代言人,对于不论是在平面媒体,还是在其他媒体,也不管以何种形式打出的广告词,作为发布者都应该为其负责,起码是连带责任。可令人遗憾的是,《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仅限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二条中表述“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正是这种法律上的缺陷,让一些名人有隙可乘,因为就算是做了虚假广告,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难怪一些名人会有恃无恐。虽然国家工商总局称今年将严禁明星做证明广告,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重要的还是要完善名人做广告时其责权利相统一的法律制度。

  自律当然就是靠名人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由于名人“嘴边”无小事,那么名人就务必三思而后“言”、而后“行”,以社会效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为重。人们不会忘记:作为中国第一位艾滋病预防宣传员,影视明星濮存昕心系“红丝带”,成为关爱艾滋病患者的“形象大使”。其言也德,其行也善,因而倍受人们的赞誉。然而,也有一些名人,经不起金钱和私利的诱惑,忽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见利忘义,利用名人效应捞取好处,信口开河,危害消费者的权益,污染了社会风气,为人们所不齿。

  管好名人的嘴,靠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二者不可或缺,按理说是没有孰重孰轻之分的,只是对于不同的人二者发挥作用的力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为数不多的自律性特强的,就是没有他律也会做得很好;大多数自律性一般的,有了他律也就不会乱作为;极少数自律性特差的,即使面对强有力的他律也可能闯禁区。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个方面的作用,在目前法律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自律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名人既然成为众目睽睽的对象,肩负着更大、更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就应该成为公众的典范。名人要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常修“为名人”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珍惜自己的声誉,管好自己的嘴。不要因“星”巨而“嘴大”,不要因“家”大而“吐狂”,想着道德和法律,想着他人和消费者。只有这样,才无愧于“名人”的称号,才不至于损了自己的“名节”。

  管好名人的嘴,一要靠名人自己,二要靠法律的完善,人们拭目以待!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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