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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 提高治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1: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2日电 卫生部今天发出通知,决定面向全国广大乡、村医生设立肺结核病报病奖,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

  央视国际消息称,报病奖是指乡、村医生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后,向乡、村医生所发放的奖励性补助。报病奖的发放标准由各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定。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少数民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经费),辽宁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每例病人安排10元报病奖补助,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卫生部要求,各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报病的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将经费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工作,并做好发放记录。

  此外,卫生部今天还发出通知,决定在乡、村医生中设立肺结核病督导管理费,切实落实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措施。

  督导管理费是指乡、村医生完成对登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工作,并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认后,向乡、村医生所发放的工作补助。

  中央财政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每例初治涂阳或重症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0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6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按每例复治涂阳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2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8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按每例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6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4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1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10元。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定期检查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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