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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卖出福利房,单位将职工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1:29 桂龙新闻网

  今年70岁的陈文英老奶奶怎么也想不到,在古稀之年,因为不搬离且没有购买没有房产证的单位原住房,竟然被单位告上法庭。正当双方剑拔弩张的时候,单位却自愿申请撤诉。有关律师指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职工的住房福利待遇,当职工此项利益被侵犯时,应该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还贷款出售宿舍楼

  2004年10月,崇左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下称联合社)向南宁市原城北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该联合社与陈文英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判令陈文英限期搬离现住房屋,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据联合社称,早在1987年9月,经其多方筹资,建成了现在陈文英居住的住宅楼即二轻局宿舍3栋。房屋建成后,联合社将该栋1单元401号房租赁给陈文英。2004年2月,由于该联合社下属二层机构广西南宁地宝房地产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被拍卖,联合社经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及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同意,决定将陈文英现居住的3号宿舍楼出售给单位职工,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建行贷款。

  联合社的还贷方案出来后,对陈文英说明了她有购买现居住房的优先权,如陈文英不购买,则该联合社另行安排其他住宅楼房屋一套租赁给被告居住。

  原告:协商无果,起诉

  陈文英却认为,联合社不是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者,并且由于该房屋没有合法手续办理房产证明,自己无法购买该房。

  由于联合社与陈文英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联合社在2004年3月2日,就与单位职工“黄晓明”(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陈文英现居住的3栋1单元401号房出卖给黄晓明。但由于陈文英拒不搬离住房,联合社不但无法将该住房交付给黄晓明使用,而且不得不以每月以租金的形式补偿给黄晓明550元,至去年10月时已补偿3675元。联合社认为,陈文英的行为已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04年10月向法院起诉陈文英,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限期搬离现住房屋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无产权房,不买

  陈文英声称,她作为所在单位分房所得房屋的使用人,从来没有放弃过对所居住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二条第1项规定“产权尚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住房”不能出售。由于她所居住的房屋没有合法手续,是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因而也不能出售。“没有房产证且不能出售的房屋我为什么要买?”

  陈文英说,由于联合社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无权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主张。本质上是联合社将她居住的房屋分给另外一名职工,需要她腾出该房给他人,而不是解除租赁关系,属于腾房纠纷。再者,企业职工所享受的住房福利待遇,单位无权剥夺,因而联合社无权提出解除租赁关系。

  单位撤诉仍让职工住

  正当双方剑拔弩张,要求法院给个说法的时候,联合社却自愿申请撤诉,陈文英继续居住原来的房屋。

  陈文英的委托代理人鼎峰律师事务所的凌德强律师对记者说:“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职工的住房福利待遇,通过此案例,当职工所享有的住房福利待遇被侵犯时,应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要合乎法规,不要购买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屋,不然无法保障自己购买房屋的权益。”

  来源:

  南宁晚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邝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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