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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直通车状告广州眼镜商会案昨在越秀法院开庭 双方针对三大焦点问题激烈交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1:3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通讯员高原)昨日上午,引起广泛关注的全国首家眼镜直销超市———眼镜直通车“被封杀”一案又起波澜。声称因“封杀”导致名誉受损生意下降的店主司徒尚炎状告广州眼镜商会,该案在广州越秀区法院开庭,双方在庭上激烈辩驳,原告司徒尚炎当庭要求广州眼镜商会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象征性地赔偿一元损失,而被告坚称他们是正确履行行业监督权,还会继续“发公开信”打倒“违法经营”的眼镜直通车。事件回放:“眼镜直通车”引出公开信

  今年1月25日,全国首家眼镜直销超市———眼镜直通车在广州面世,其以“超市内同一品牌眼镜比市场价便宜一半左右,如发现比别处贵的,赔双倍差价”的大胆承诺令业界震惊,生意红火不已。

  2月1日,广州眼镜商会向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发出抵制“直通车”的公开信,紧接着供货商纷纷赶到超市交涉要收货。随后,眼镜直通车联系媒体声称自己遭到“封杀”。广州眼镜商会表示自己从未提及“封杀”。双方的“口水战”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屡有交锋,最终于昨日上午在越秀区法院对薄公堂。

  庭审焦点一:原告起诉主体是否合格?

  庭审一开始,原被告双方的“火药味”就很浓,针对原告的起诉,眼镜商会提出三大答辩意见。

  眼镜商会首先在法律程序上“发炮”,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合格。其代理律师提出,“直通车眼镜店”是一个单位,而原告是个“个人”,他们在《致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一封信》中并没有提到原告的名字,只是提到“直通车眼镜店”,两者不是一码事,是原告自己对号入座,因此他的起诉没有法律根据。

  对此,司徒尚炎的律师提出,“直通车眼镜店”是个体户,店主就是司徒尚炎本人,依据法律的规定,个体户由店主司徒尚炎对各种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直通车眼镜店”的封杀,导致其名誉的侵权,就是对司徒尚炎本人的名誉侵权,他们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焦点二: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的起因是那封《致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一封信》,但原告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却没有出示信的原件。根据这个情况,被告认为:因为原告在法庭上只出示了信的复印件,没有原件,他们有理由怀疑是伪造的,同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原件证实的复印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请求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对被告的这个质疑,原告承认确实拿不出原件。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从事情开始,到后来眼镜商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一切都证明这封信是确实存在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焦点三:是恶意攻击还是正确监督?

  原告认为:在《致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一封信》中,眼镜商会号召“共同抵制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做法”等字眼,对原告所属的“直通车眼镜店”进行攻击,导致他在同行中引起了公愤,名誉受到侵害,而眼镜店也陷入举步维艰中,因此强烈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一元损失。

  被告则认为即使他们确实发了这封信,但这封信只是商会发给各成员的,属于内部文书,而且前提是原告所属的眼镜店存在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他们信中的内容完全是对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存在有任何夸大、失实的行为,他们作为行业的商会,有义务也有权利作出这样的监督行为。

  在辩论最后,被告的代理律师还态度坚决地说:“不仅这次,他们以前还发过这样的信件,而且在将来还要继续发这样的信,一直发到原告停止这种不正当行为为止”。

  中午12点庭审结束,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官司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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