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人大代表辞职意义未必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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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2:20 红网 |
“现因组织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考虑代表职务的特点,特提出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这是浙江宁波市某区人大代表向“组织”提出的辞呈。该代表对上述辞职理由给出的具体解释是:“当人大代表,要实实在在地为选民服务。既然不能很好地在人大代表的位置上为大家服务,就不妨辞去这个职务,把位置让给别人。”这番解释当中,包含着该代表对“人民代表”身份和职责的朴素理解。 而该代表原所在选区的人大负责人,对此类做法的理解则显然比该代表的朴素理解要更加深刻。按照该领导的介绍,按目前人大组织结构的通例,下一级行政单位的领导几乎是当然的人大代表。而另一种通例是,新一届的人大代表刚选举出来,随之而来的便是政府组成人员重新任命,一些人大代表担任的行政职务随之变动。因这两种“通例”同时存在,便不可避免地导致如下的矛盾:人大代表调离后,如果不辞职,这些调离的代表占了名额,其他新调进来的人员就不能被补选为代表。因此,党政领导因行政职务调动而辞去人大代表,并不仅仅出于对选民负责的自觉,同时也是腾出位子,以便后来的行政领导能够“补选”为代表。 以上来自代表个人和人大组织的两种解释中,都没能很好地解释清楚代表辞职与选民意愿之间的真实关系。虽然如前所述,提出辞职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职责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有朴素的理解,但这种朴素的认识当中,还是缺少人大代表理应具备的清晰的责任意识。“不妨辞去这个职务”、“把位置让给别人”的表述,显示出在该代表的理解中,人大代表是一种一经选举产生,便为代表个人所既得的“职务”和“位置”,当代表自认为无法尽责时,不但可以单方面选择放弃,甚至能够以这种放弃而显示高风亮节,却几乎没有对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对自己的责任信托进行考虑。 至于第二种说法,则更加清楚地解释了“官员代表”辞职的真实原因,及其背后的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也是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比如“代表”已经离开多年,“人民”却还毫不知情,而采取的矫正措施。但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还是着眼于处理、协调行政与人大之间,因工作安排而产生的矛盾,对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还是没有足够的重视。(稿源:红网)(作者:社论)(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