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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内部职工股起纠纷 法院依法不予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3:19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3月22日电(李学兵、杨金志)一般来说,有了纠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不过,私下买卖内部职工股如果发生纠纷,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并不处理这些纠纷。

  上海市民任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任女士和丁先生是朋友。据任女士称,2001年8月,丁先生对她讲,他手上有海南某股份公司的股票,即内部职工股,这个股票非常好,三年内就能上市,上市后能赚很多钱。任女士相信了丁先生的话,购买了这种内部职工股2万股。这些内部职工股每股2.8元,2万股的原价总价是5.6万元。2002年7月27日,丁先生又向她书面承诺,从购买这些股票之日起,如果三年内这些股票还不上市,他将按照原价金额收购。可是三年后,海南某股份公司的职工股仍未上市。任女士觉得,她购买股票的目的没有实现,丁先生按照承诺应当按原价收购股票。任女士和丁先生交涉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丁先生告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丁先生原价购买股票。可是任女士没有想到,对这样的内部职工股的纠纷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并不处理,她的起诉提起之后就被法院驳回。记者还从法院了解到,按照现阶段的法律规定,除了内部职工股交易引起的纠纷法院不处理外,法人股交易的纠纷和以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引起的经济纠纷,法院也不予处理。因此,进行此类股票交易的老百姓一定要十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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